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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投行现场检查四类问题,重在遏制一查就撤、带病闯关,资格罚、经济罚将被综合运用

财联社10月23日讯(记者 高艳云)近日,证监会向券商发送最新一期机构监管通报。其中提到,在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有效性不足;二是“三道防线”把关不严;三是薪酬绩效考核体系不合理;四是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比此前披露的罚单情况,8家现场检查券商中7家被罚,对万和证券采取暂停保荐和公司债承销业务3个月措施,对国信证券华西证券西部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华创证券、中德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中天国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8家中没有罚单的是华泰联合。

下一步,证监会将围绕推动全面实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以机构监管转型为契机,坚持从严监管,常态化开展投行内控现场检查,紧盯“一查就撤”、“带病闯关”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资格罚、经济罚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持续提升执业质量、专业能力和内控水平,真正发挥“看门人”功能作用。

现场检查出四大突出问题

为坚决遏制投行IPO项目“一查就撤”、“带病闯关”等突出问题,2022年12月证监会组织对中天国富、华西证券、华创证券、中德证券、西部证券、华泰联合、国信证券、万和证券8家证券公司开展了投行内控及廉洁从业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分类出具监管措施。

为充分警示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促进证券公司完善内控机制、提高执业质量,证监会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有效性不足。

如中天国富质控内核与业务部门人员交叉混同,万和证券质控项目现场检查比例偏低,内控各环节对发行审核部门提出的关键性否定意见未有效关注等。

二是“三道防线”把关不严。

如国信证券在某项目执行阶段,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主要股东进行关联方核查、未对主要股东的异常入股行为进行核查;中德证券在质量控制环节,对项目质量、风险把关不严,对撤回后再次申请上市的项目重点问题关注不足;万和证券在内核风控环节,反馈意见落实不到位,内核部门亦未跟踪落实,对外报送材料大幅删减内核关注问题等。

三是薪酬绩效考核体系不合理。

如万和证券、中天国富等证券公司递延支付较低,存在预发业绩激励且在项目撤否后未予追回,过度激励问题突出;绩效奖金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设有专门的业务承揽绩效奖金等。

四是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多家证券公司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程序,申报文件中未充分披露聘请第三方事项。除上述共性问题外,万和证券、西部证券、国信证券还存在内控建设严重滞后、未按规定建设使用投行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员工考核流于形式,部分岗位员工存在廉洁从业事件等问题。

8家现场检查券商7家被罚

包括上述提到的万和证券罚单,被现场检查的8家券商中7家被罚,仅华泰联合幸免。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坚持“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的原则,根据问题的类型、性质和数量分类采取措施。

9月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一批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监管措施。根据问题的类型、性质和数量分类采取措施,证监会对中天国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对国信证券、华西证券、西部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华创证券、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问题严重的万和证券,证监会近日对其采取暂停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3个月措施。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对16名相应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投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质控部门负责人等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对于中天国富证券,证监会发现公司违规问题具体包括,一是内控部门监督有效性、履职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大幅删减关注问题,内核未关注关于撤否项目的重大风险问题,薪酬考核体系不合理,存在过度激励;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关于国信证券,证监会发现公司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

关于华西证券,证监会发现公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

关于西部证券,证监会发现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内部问责不到位,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

关于华创证券,证监会发现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责,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

关于中德证券,证监会发现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

证监会要求,各保荐机构要切实落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树立质量优先、审慎申报的理念,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切实提升执业质量,尤其要在遏制规模冲动、避免“一查就撤”、防止“带病闯关”上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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