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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正常教学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本报讯(记者 何蕊)春季火灾事故高发。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日前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明确学校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两部门要求,学生和教职工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应予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校舍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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